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沪03破1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米科技”)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31日指定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明确开米科技财产价值、厘清财务情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管理人现公开招募本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委托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开米科技自成立以来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开米科技名下全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出具客观、公正、专业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本案破产清算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支撑,确保破产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对开米科技自成立以来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2025年10月22日)的财务状况做全面审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资产负债情况审计:核实货币资金、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知识产权、债权类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账面价值;
2、收支及损益情况审计:核查各项收入、支出的合规性,确认经营损益及非正常损益情况;
3、债权债务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的发生、变更、清偿情况,甄别虚假债权债务;
4、股东出资情况审计:核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资本公积到位情况,确认是不是真的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5、其他需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合规性、资产处置合理性等与本案破产清算相关的财务事项。
1、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56街坊2/13丘、2/12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含工厂、职工宿舍等);
2、机器设备:11条生产线个配料搅拌罐、原料管道运输系统、立体成品库、货物拣选及自动装车系统、大型商用洗衣机、实验检验测试仪器等全部生产经营设备(具体以现场实际清点确认的为准);
3、存货:立体仓库内的过期成品存货(洗衣液、消毒液、洗涤剂等)、包装材料、生产原料等;
4、知识产权:开米科技名下的国内商标、专利、著作权、国际商标等全部知识产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
2、积极配合上海三中院、管理人、债务人及各债权人开展工作,及时响应各项合理工作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配合;
3、在约定周期内完成全部工作并出具正式、规范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报告需符合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要求,能够作为财产处置、债权审核等工作的合法依据;
4、针对过期成品存货,评估机构需结合产品特性、检测结果、处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其价值,管理人将予以全力配合;
5、妥善保管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开米科技财务资料、财产信息等相关涉密文件,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本案无关用途,工作结束后按要求移交全部工作资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具备破产审计相关资质及丰富的破产审计经验,近3年内承接过至少3起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审计业务,熟悉破产程序相关财务审计要求(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3、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团队核心成员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且有破产审计相关工作经验,能够全程投入本案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4、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无行业处罚、无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已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上海地区优先),或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能够配合本案司法程序要求;
6、不存在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关联关系,与开米科技、债务人股东、各债权人等本案相关方无利害关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资产评定估计资格证书,具备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相关资质;
2、具备破产评估相关资质及丰富的破产评估经验,近3年内承接过至少3起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评估业务,熟悉破产程序中各类财产的评估要求(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
3、拥有专业的评估团队,团队核心成员需具备注册资产评定估计师资质,且有破产评估相关工作经验,能够熟练处理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知识产权、机动车等各类财产的评估工作;
4、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无行业处罚、无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已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上海地区优先),或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能够配合本案司法程序要求;
6、不存在可能会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关联关系,与开米科技、债务人股东、各债权人等本案相关方无利害关系。
意向机构需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装订成册,同时需提供用印版彩色扫描件一份),报名材料需真实、完整、有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名申请书:需载明机构基础信息、报名意向(审计/评估/两者均报名)、承诺符合本次招募全部条件、愿意接受本次招募的各项要求及费用支付方式等;
2、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资质证明:相关执业资质证书、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如有)、司法鉴定资质证明(如有);
4、团队情况:拟参与本案工作的小组成员名单、资质证书、工作简历、破产相关业务经验证明,明确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承诺小组成员全程投入本案工作;
5、业绩证明:近3年内承接的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审计/评估业务合同、报告复印件(隐去涉密信息)等相关业绩材料,注明案件名称、委托方、完成时间等关键信息;
6、信誉证明: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无行业处罚的承诺函,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有);
7、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质量保障措施、保密措施等,明确预计完成审计/评估工作的周期;
8、报价方案:结合本案工作范围、工作量,提交合理、合规的报价(报价需明确计费标准、总费用,注明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不包含的费用需另行说明),报价需合乎行业收费标准;
1、公告发布:本次招募公告发布日为2026年3月13日,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5日;
2、材料提交:意向机构需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报名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提交至管理人指定地址及邮箱,逾期提交视为无效报名;
3、材料审核:管理人将组成评审小组,依据本次招募条件、报名材料,对意向机构的资质、业绩、团队实力、工作方案、报价等情况做综合审核、评分;
4、择优选聘:管理人结合评审情况、上海三中院意见及各债权人反馈,择优确定本案审计、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将最终确定结果公示。未被选聘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6、替补机制:若确定的机构因不可抗力、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委托职责,管理人将从候选机构中依次递补,或重新开展补充招募。
1、本次招募采用公开遴选方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干预招募工作,意向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及遴选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2、工作周期:为提高本案审理进度,审计、评估工作周期将作为遴选重要考量因素,意向机构需在工作方案中明确合理的工作周期,避免因周期过长影响本案破产清算进度;
3、审计、评估费用均属于破产费用,将根据机构报价、工作真实的情况及相关行业标准,从开米科技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将严控费用支出,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4、意向机构需充分知晓开米科技破产清算案的相关情况,为便于报名机构在了解债务人有关财务情况的基础上稳妥报名,报名机构能联系管理人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报名机构应对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材料保密;
5、本次招募不收取任何报名费用,意向机构因报名、遴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6、管理人对本次公开招募工作拥有最终解释权,招募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可根据本案真实的情况调整招募流程,并及时予以通知。
2、电子版材料提交邮箱:(邮件主题注明“开米科技破产清算案+审计/评估机构报名+机构名称”)。
本次招募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向上海三中院及债权人通报,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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